弘扬法治理念汇聚法治精神灵丘法院为民
立案庭
近日,一位妇女在朋友的陪伴下来到我院要求起诉离婚。我院调解员耐心的了解当事人的情况:被告(男方)在外地工作,原告(女方)与被告母亲共同抚养孩子,由于原被告异地沟通少,被告母亲因为生活琐事和原告有了矛盾,被告母亲不愿再继续看孙子,女方因此产生怨气,要求与被告离婚。调解员与被告沟通并充分了解情况后,发现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是生活琐事造成的,而且均有意通过非诉调解解决争议,认为双方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程序化解矛盾。我院调解员一方面以女性、母亲的角度多方面开导原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她多为孩子考虑;另一方面,劝说被告要担负起家庭责任,工作之余多回家,照顾家庭;甚至还与原告母亲通了电话,老人也表示不愿意看到孩子因为自己离婚,愿意出钱雇人看孙子。最后,原被告表示愿意撤回起诉,回去继续生活,对我院的调解服务表示满意。
我院立案庭以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为服务宗旨,本着“群众之事无小事”的服务理念,采取多元化方式调解群众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诉讼效率的和谐统一,以认真、负责、为民的工作态度让每一个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合审判庭
年10月26日上午,我院综合审判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结一起醉驾案件。
年10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附载其子行至灵丘县落水河村路段,恰遇对面驶来的杨某某驾驶的小客车超车与李某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及其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8mg/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因伤势严重在事故发生后辗转于灵丘、医院治疗,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灵丘县人民检察院诉至我院。
庭审中,李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我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李某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及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毫克/毫升以上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对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某某服判息诉,对自己的“贪杯”行为悔恨不已,保证今后不再酒后驾驶,并表示并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坚决不触碰法律底线,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在这里,法官郑重提醒广大居民,尤其是驾驶员同志们:醉酒驾驶危害大,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文明出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原标题:《弘扬法治理念汇聚法治精神——灵丘法院为民司法永不止步(.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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